前言上市公司科华生物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隆科技”)于2022年8月3日向仲裁庭各自提交了《被申请人关于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和《申请人关于暂缓本案审理的申请》,双方将在8月24日前明确提交协商结果。按照最新事态进展,科华生物和天隆科技收到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本次案件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据悉,为配合本次仲裁案的和解谈判,天隆科技已根据科华生物发送的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场进行审计。科华生物与天隆科技终于有望达成和解,虽然和解意向会走向何方仍是未知数,但市场给予了积极预期,科华生物的股价近14个交易日获得9个涨停,累计涨幅为45.26%,累计换手率为35.52%。科华生物收购天隆的案例估计以和解收场,这个案子必将成为中国并购史上的经典案例,能否进入哈佛商学院不好说,至少也能在中国并购史及上市公司并购及投资人保护方面产生浓墨重彩的一笔,值得深入分析,希望能给后续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产业公司的并购提供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涉事各方交易标的:西安天隆、苏州天隆收购方:科华生物被并购方(天隆生物原股东方):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购事件回顾并购投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2018年上市公司客户与西安天隆、苏州天隆股东签订并购协议1、根据《评估报告》,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评估值为7.7亿元。其中,西安天隆相关资产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为2,000万元,苏州天隆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为25,000万元。各方同意,根据《评估报告》确认的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权益价值,本次交易项下甲方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价款总额为553,750,000元。其中,(1)428,750,000.00用于受让乙方、丙方、丁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2 ) 125,000,000.00 用 于 对 标 的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 公 司 将 分别以117,089,923.69元和7,910,076.31元对价认缴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新增注册资本出资8,680,000.00元和586,382.33元,占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各为14%,交易完成后,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各为62%。2、标的公司的股权交割安排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约定分两次进行交割。第一次交割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各方进行第一次股权交割,乙 方 、 丙 方 和 丁 方 将 持 有 的 西 安 天 隆 和 苏 州 天 隆 各 37.21% 股 份 分 别以267,758,215.82元和18,088,558.38元的对价转让给公司,同时,公司分别以117,089,923.69元和7,910,076.31元认缴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增加注册资本8,680,000.00元和586,382.33元。本次交割完成后,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6%。第二次交割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乙方、丙方和丁方将其持有的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注册资本出资9,923,200.00元和670,367.42元分别作价133,860,222.43元和9,043,003.37元转让给公司。本次交割完成后,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62%。 3、标的公司治理 在第一次交割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董事会应进行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委派四名董事,现有股东有权共同委派三名董事。标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在第一次交割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监事会应进行改组。改组后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甲方和现有股东分别有权委派一名监事,另一名监事由标的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标的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甲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在第一次交割后,标的公司改组后的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标的公司总经理经董事长提名,财务总监经甲方推荐、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改组后的标的公司董事会聘任。 各方同意,在第二期交割前,乙方在标的公司的现有任职不变;且在第一次交割后,聘请乙方为拟筹建的天隆研究院(暂定名)的院长和首席科学家。4、关于进一步投资的约定 以第二次交割完成为前提,甲方于 2021 年度内有权要求现有股东将其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出售给甲方。届时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以下列两者孰高为准: (1)120,000 万元;或 (2)标的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 倍。 以第二次交割完成为前提,现有股东于 2021 年度内有权要求甲方受让其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届时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以下列两者孰高为准: (1)90,000 万元;或 (2)标的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5 倍。 百亿仲裁纠纷千算万算,不如天算。新冠疫情暴发,IVD领域在全球疫情防控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PCR技术为代表的分子诊断领域更是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这份没有设定上限的协议让天隆科技剩余的38%股权价值达到惊人的105亿。科华生物2020年年报显示,西安天隆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0.79亿元,净利润10.86亿元。科华生物合并营业收入41.55亿元,较上年增加了72.11%,净利润6.75亿元,则较上年增加了233.55%,主要财务指标均创新高,业绩得到快速拉升。2021年5月至6月,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等天隆科技四股东要求科华生物按照2018年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向其支付天隆科技剩余38%的股权转让价款约105.04亿元。这笔钱对于科华生物而言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当时科华生物总市值也仅为80.86亿元。因此,科华生物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2018年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为由,希望于天隆科技进一步磋商。天隆科技方面对此显然并不认同。2021年7月,天隆科技四股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提起仲裁,除了要求按照105.04亿元继续收购38%的股权外,还需支付违约金约10.50亿元,同时要求科华生物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并赔偿四位申请人的律师费。2021年8月,四位仲裁申请人又变更了仲裁请求:如果科华生物不继续收购38%剩余股权并支付违约金,则四位申请人请求以约4.62亿元回购科华生物所持有的天隆科技62%的股权;如果不能回购上述股权,则请求解除《投资协议书》,将62%的股权变更至四位申请人名下。2021年8月30日,科华生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请求裁决解除科华生物与天隆科技于2018年6月8日订立的《投资协议书》项下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科华生物认为,《投资协议书》的交易目的仅限于对天隆科技62%的股权进行确定地交易。新冠疫情的爆发已致使“进一步投资”条款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该交易条款将对科华生物产生显著的不公平,这已构成“情势变更”。随着双方关系的持续恶化,2021年12月25日,科华生物披露,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已裁定禁止科华生物行使西安天隆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由于天隆科技拒绝配合科华生物开展2021年度审计工作,拒绝提供2021年度财务账册等重要信息,在科华生物2021年年报中,唯有将天隆科技自2021年10月1日起暂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实上,去年“百亿仲裁案”纠纷公布后,快速登上资本市场信息热搜,导致科华股价连续下跌,并在今年被戴上“ST”的帽子。科华股东出面“围魏救赵”01股东出面围魏救赵就在科华生物和天隆原有股东官司及仲裁搞的难解难分的情况下,受伤的除了科华生物本身,其次就是上市公司股东了,各大股民骂娘不断,但是都没啥好办法,法理上科华生物是理亏的。各个法院及仲裁也很难判定官司,怎么判都将面对巨大的压力,于是一拖再拖。但是拖下去科华股价是暴跌腰斩,上市公司股东损失惨重,特别是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珠海保联,不仅有账目损失,还因为这个纠纷导致与圣湘生物达成的股权转让事宜最后撤销了。万般无奈下,只能出面反击自救了,于是就有了这招“围魏救赵”的诉讼。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背后是格力地产及珠海国资委,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对天隆原有股东发起诉讼,认为天隆原有股东不让上市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审计报告,导致上市公司股价暴跌,变ST有摘牌风险,从而导致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珠海保联损失惨重,账面损失达5亿多,主张要求天隆原有股东进行赔偿,并选择暂时只诉讼赔偿9000万,以实现法院快速立案和将管辖地控制在珠海当地。这个诉讼十分巧妙,将股价暴跌的原因归因于天隆原有股东,虽然不一定能真正实现诉讼赔偿,但是却对天隆原有股东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毕竟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名头还是很大的,逼迫他们和解谈判,天隆原股东的策略是拖字诀,现在看已经没办法奏效了,这样使得双方具备了和谈的条件。最终八月份双方启动了和谈事宜,应该会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案。02相关诉讼内容(一)当事人 原告: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李明 被告二:彭年才 被告三:苗宝刚 第三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 9,0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的主要事实与理由科华生物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众公司,原告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系科华生物的股东。三被告系天隆公司的股东,且被告一为天隆公司董事兼任总经理,被告二、被告三亦分别为天隆公司董事。天隆公司系科华生物的控股子公司。被告等人违背规定,拒绝配合科华生物年度审计工作,致使科华生物面临退市风险,严重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科华生物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告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科华生物的广大投资者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的经济损失高达 54,357.86 万元(暂计至原告起诉时),为便于法院及时审判,原告本次诉求仅向被告主张 9,000 万元的损失,对剩余的损失原告保留进一步追究被告的权利。原告与三被告及本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 9,0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虽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但原告主张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为其所持科华生物股票价值下降的财产损失,故应以股票持有人所在地即原告的住所地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据不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百亿仲裁案的经验教训01本次并购教训总结从2018年签订合同的条款看,科华是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的,各种条款都是有利于科华的,掌握了主动权但是也存在两大失误:1、没有对剩余股份收购估值的上限做出绝对数额的约定,提出按照2020年净利润的25到30倍收购剩余股权,初衷是为了激励原有的管理层继续做大业绩,但是埋下了巨大的隐患;2另一个重大失误是控股后没有变更管理层,也没有对财务、公章等进行接管,所以并没有对子公司形成实质的控制权,这样导致后续天隆原有股东及管理层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购要做好风险管控,即便在并购中采用孰高原则,也应当设定最高额限制,以防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在扩张并购时要积极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判断政策及经济走势等因素对并购项目的影响;同时,企业内部也有必要建立基于并购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流程,以合理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02并购道法术并购是最复杂的合作交易方式,涉及交易双方的短中长期利益的平衡和各种博弈,并购交易的前中后,双方的利益、关注的焦点,能相互制衡的东西都会动态变化,各个阶段双方心态也会产生变化,十分微妙。并购的话,最好找价值观比较一致,双方有互补的两方,这样双方理念一致,长远合作的基础比较好,又能产生1+1大于2的效果,同时并购的交易结构设计,十分关键,全资收购和部分收购相关的交易结构都不同,通过股份收购或者现金收购都有不同的讲究,本案中,全部使用现金收购其实是很有问题的,部分股份+现金可能是更好的额方案。完全是现金收购,就容易变成一锤子买卖,很容易心态变化导致反目,交易前,天隆经营一般,股东有债务,压力很大 ,导致不得不变卖企业股权,但是债务问题解决后,心态有一重变化,新冠疫情导致业绩暴增后,心态又有新的变化,认为卖亏了,如果不卖肯定可以独立上市,这样导致心态又有新的变化,所以想回购以前卖掉的控股权。03法律及情理相关经验法理与情理分析:本次事件,从法理角度讲,天隆股东是要求科华生物按照合同办事,但由于科华的投资条款设置有问题,同时新冠不可预知的导致业绩暴增,导致科华没办法履行合同,法理层面是科华违约;但是情理方面科华是值得同情的,新冠疫情原因导致业绩暴涨,“好事变坏事”,天隆原有股东是有点实在大开口,一方面如果没有科华生物的收购,这些人欠的债务没办法解决,公司也可能被诉讼牵连,同时科华生物对于天隆的增资,企业也加速发展,并对新冠业务的拓展打下了基础,同时科华上市公司的身份也为天隆的业务发展提供了背书和品牌支持,没有纠纷的情况下双方是一个合作共赢的局面;另一方面新冠业务也没有持续度,也就2020年2021年营收利润暴增,2022年集采下来后新冠业务也就剩个吆喝了,没啥利润了,不可持续,还按照2020年利润的25倍估值要求收购肯定是不合理的,让上市公司退出控制权更不可能,后新冠疫情时代,只有单一新冠检测业务想再独立上市的可能性也很小,估值也不会给很高,综上,情理上天隆原有股东是有点吃相太难看了。本案的法律诉讼也是值得分析的:这个案子确实给仲裁庭出了一个世纪难题,很难裁决。一方面合同是支持天隆原股东,科华能着眼的角度很有限,刚开始科华的角度是新冠导致的“情势变更”,但是“情势变更”更多的是一些灾害导致的直接损失,科华子公司本身是获益于新冠,很难界定为“情势变更”,后续又着眼在合同的实质及效力方面,认为第二部分的后续股份的收购是补充性质的,没有法律效力,这也是很牵强的,没有说服力。仲裁庭很难抉择,如果倾向于科华,会动摇契约精神的合同基础,如果判按照合同办事,那科华也很难执行,所以最后就是拖字诀,希望双方和解。天隆原股东看仲裁没有结果后,将诉讼地换到主场西安,并冻结了科华股份、账户等,判科华没有变更管理层的权利,实现了主动。逼得科华股东珠海保联使出了“围魏救赵”的一招,将诉讼地变到珠海,让天隆原股东感受到巨大压力,只能接受和解。这也为上市公司股东维权提供了经典的案例参考,以后维权成本降低,成功概率也增加。此案注定要在中国并购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值得深入分析、思考、总结。04并购需要聘请专业顾问并购过程中需要专业顾问及三方机构来进行专业设计和平衡。从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情况来看,这次交易科华应该是没有聘请三方机构,在这之前为了进一步丰富产品和销售渠道,科华生物开启了“买买买”模式,先后并购了 西安申科、广东新优、南京源恒、广州科华、江西科榕、奥然生物、等上下游企业。以为自己是老法师了,驾轻就熟,最后栽了跟头。聘请专业顾问一方面可以进行交易结构设计、法务、财务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有个第三方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有一个协调作用,另一个牛逼的顾问可以提前捕捉问题,消除隐患,对双方进行预期管理,促成交易的成功。并购交易本质是互补的双方把蛋糕做大,实现新的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合作的本质是妥协,利益的共享,现在经济发展40多年,各行各业内卷越来越严重,像化药、器械、IVD等领域成熟度越来越高,未来的并购整合会成为常态,医芯资本及合作的律所、会计所也将在医疗健康并购整合领域提供专业顾问支持,期待未来更多的交流合作。
(责任编辑:dawenwu)
“围魏救赵”科华生物“百亿并购仲裁案”剖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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